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选人用人机制🚴🏻♀️,规范聘任制干部的选聘和管理,更好地发挥专家学者在学校事业发展中的作用,进一步推进高素质干部队伍建设,参照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》《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》《上海市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》及有关政策规定🤘🏻,结合学校实际👩⚖️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聘任制干部🧖🏼♀️🦀,是指因工作需要,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🏋🏽♀️,以签订聘任合同的方式,在校内部分学术性、专业性较强的领导岗位上选聘的中层干部⛵️。
有下列情形之一的💽,可以采用聘任制方式🚹:
(一)从校外引进担任学校中层管理岗位的各类人才,包括人事关系不在学校的;具有外国国籍🧙♂️,或者获得国(境)外永久居留权🦔、长期居留许可的;配偶已移居国(境)外,或者没有配偶👨🏼🎨,子女均已移居国(境)外的;年龄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情形的人才;
(二)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批准的其他情形。
第三条 选聘聘任制干部🤘🏻,应当坚持公开、平等、竞争、择优的原则🌋。
第四条 聘任制干部不定行政级别✍️🧚,其岗位的任职经历可作为学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👨🏻🎓。
第五条 在学校党委领导下,党委组织部、人事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聘任制干部的聘任👷♀️、管理👧、监督、考核等职责,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🚃。
第二章 选聘条件和程序
第六条 聘任制干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拥护党的领导🥬,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,全面贯彻党的教育路线和方针🌠,具备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,有较强的全局观念🚣🏻♀️、公共服务意识和改革创新精神🧚🏽;
(二)善于科学管理、沟通协调,具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、职业素养和专业知识👨👦👦,熟悉专业领域发展情况,业界声誉好;
(三)一般应为相关领域具有影响力的高层次人才🪡,或行业专门人才、高技能人才;
(四)遵纪守法🐗,廉洁从业🚶♂️➡️,以身作则📒,为人师表;
(五)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。
第七条 聘任制干部的人选产生采取公开招聘、组织推荐与个人推荐等形式相结合🈴,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⛏:
(一)岗位动议。党委组织部协同相关部门,根据学校发展需求和岗位要求,提出初步建议,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审议🤓;
(二)启动选聘。学校根据需要成立选聘工作小组,推进相关工作。选聘工作小组一般由校领导牵头,相关学科教授🚏、专家和职能部处负责人组成♧;
(三)确定人选。选聘工作小组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、思想政治状况了解考察🧯,根据需要组织面试👼、交流🤷♂️,并根据面试交流情况提出建议方案,经学校党委书记会议讨论提出建议人选💂🏼♀️,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确定拟聘人选;
(四)签订合同✩👱。选聘工作小组与拟聘人选面谈,明确任期工作职责🧒🏿、目标任务🔊、薪酬待遇🖇、考核办法、解聘条件等合同条款,协商一致后签订聘任合同👮🏿;
(五)发文任职。院长签发学校内聘任文件👩🏽💻,校领导进行任职前谈话,并到所在部门宣布任职👮🏿♀️。
第三章 管理和考核
第八条 学校选聘聘任制干部,应当按照双方自愿、协商一致的原则🏫,签订书面的聘任合同🤶🏿,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。聘期内🦏🥰,经双方协商一致,可以对约定内容进行变更🙎🏼♀️。
第九条 聘任制干部在聘期内按照合同规定🔇,履行约定的岗位职责🛃,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,依据有关规章制度行使岗位管理职权,承担相应责任。
第十条 学校应为聘任制干部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和业务指导✧,并根据岗位需要为其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、物力和财力支持。
第十一条 聘任制干部实行聘期制。
(一)一个聘期一般为三年;
(二)聘任合同中写明聘期的,按照聘任合同规定的聘期执行;
(三)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个聘期(含试用期)🥷🏽。确因工作原因需要续聘的,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批准,可适当延长🕘。
第十二条 聘任制干部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,试用期为一年。试用期满后🛀🏻,应进行试用期考核,经考核胜任现职的,正式任职🦸🏼;不胜任的,予以解聘。
第十三条 聘任制干部参照学校中层干部予以同级管理,包括:
(一)执行因私证件集中管理制度🐘;
(二)执行离沪请假、因私出国(境)审批及因公临时出国(境)管理制度;
(三)聘任制干部应参加或列席本部门党政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(外籍人士不需参加)🧎♂️➡️,执行廉洁自律相关规定🍛;
(四)履行立德树人🧑🏿🚀,执行领导联系师生、谈心谈话等相关制度👨🏽🦰,开展师生思想政治工作。
第十四条 外籍人士应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,遵守国家外国专家局和学校外事管理的相关规定🏅。
第十五条 聘任制干部采取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🧜🏼♀️,年度考核参照学校中层干部考核办法👳🏼♀️,聘期考核依据聘任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。考核结果作为奖惩、续聘👍、解聘的重要依据🥘。
第十六条 聘任制干部一般实行年薪制🗻,其薪酬与岗位职责和任务目标挂钩。年薪包含基本岗位薪酬与绩效薪酬两部分,其中绩效薪酬需经年度考核后🦂,根据工作业绩和考核等第发放。
第十七条 聘任制干部的医疗、保险等其他福利待遇,按照国家和上海市的相关规定执行👱🏿。
第四章 解聘和辞职
第十八条 聘任制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学校可以免职或解聘🏄🏿♀️:
(一)有严重违法行为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;
(二)试用期满考核不通过或聘期内年度考核不称职的⚆;
(三)因个人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聘任合同约定工作职责的🧑🏻🦰;
(四)因违反学校规章制度、教学事故,以及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学术道德作风存在问题受到查处👰🏻♀️,或者有其他违背社会公德👳🛫、职业道德、家庭伦理道德行为,造成不良影响的,不宜再担任现职的👩🏿🎨;
(五)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,应当解聘的。
第十九条 在聘期内因个人或其他原因,聘任制干部可以提出辞去现任职务。辞职须提交书面辞职申请,学校党委常委会在收到辞职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审批答复。未经批准👨👨👧👦,不得擅离职守🛅。
第二十条 聘任制干部离任前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经济责任审计👨🚒。
第五章 附则
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🔑。
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